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委托理财操作程序,加强理财风险管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流动性较好(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稳健型或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评估,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不可片面追求高收益。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四条 公司只能利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未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
司管理层决定;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未达到净资产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由公司董事会在投资之前审议批准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操作委托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第九条 操作程序
(一)财务部依据每月初资金存量,在满足生产经营现金流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筹划理财额度。
(二)财务部向拟购买理财产品的机构询价。询价内容主要包括:理财产品期限、利率及风险评级等,并出具询价报告及财务部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总监审查询价报告并签署意见,确定需要投资的理财产品。
(四)线下购买需签订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按公司合同审签流程完成有关合同审签;线上网银直接购买,则只需下载相关产品风险提示书或产品说明书,随理财产品申请书递交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
(五)资金支付。财务部填写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支付申请表,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签后办理资金支付。
(六)资金收回。理财产品到期后,财务部要确认本金和利息是否及时到帐,并核对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七)按照公司相关财务流程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仅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产品。
(二)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业务相关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三)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汇报。
(四)财务部要按照规定程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资金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五)财务部指定专人核对理财产品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明细账。
(六)财务部需实时(购买及赎回当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并确保持有理财产品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年度授权额度。
(七)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八)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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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不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查、风险评估,若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