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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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2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344,522,2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8.8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1,734,4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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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192,787,8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1708%。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50,438,2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2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81,9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49,256,2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315%。
(九)董事 4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律师 2 人列席本次
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688,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72%;反对 3,831,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2%;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04,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992%;反对 3,831,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6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关联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6,278,976 股,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是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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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688,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73%;反对 3,831,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2%;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04,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994%;反对 3,831,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67%;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关联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6,278,976 股,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是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王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王俊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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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