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2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长提议并经全体董事同意,由董事周传良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76,224,6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208%。
份的7.2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90,354,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181%。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61,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8,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82,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663%。
(九)董事4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3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676,186,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6,186,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6,186,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76,186,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80,60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0717%;反对195,61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928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本次大会审议通过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5月修订)全文于2019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6、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承诺展期的议案》
同意480,60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49%;反对3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195,582,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律师、魏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