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中迪投资 公告编号:2018-59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3、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其授予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离职等原因,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59人调整为53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350万份调整为340万份,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行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10.15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离职等原因,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53人调整为39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70万份调整为145万份,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行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确定1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具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 有3人获授52万分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共计77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经上述调整之后,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得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本次可行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重要管理人
1 重要管理人员 160 55.17% 0.53% 80
员5人
中层管理人
2 中层管理人员 17 5.86% 0.06% 8.5
员合计3人
下属公司的
管理骨干和 下属公司的管理
3 113 38.97% 0.38% 56.5
核心员工合 骨干和核心员工
计31人
合计 290 100% 0.97% 145
(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清单》)
注:本次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总量为340万份,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期权数量为170万份,截止行权期末,共计完成118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尚余52万份
未行权;基于前述调整情况,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总量为290万份,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145万份,同时,公司将对截止第一个行权期末尚未行权的
5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情况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对14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所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共25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经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由原53人调整为39人,现有激励对象的期权总额调整为290万份。同时,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有3人获授52万分股票期权尚未行权也将应予以注销。2、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人员和期权数量调整外,其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所公告的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就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行权所涉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及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行权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实施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行权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中迪投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迪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3、中迪投资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4、中迪投资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行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