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76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4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9月4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17年9月3日15:00—2017年9月4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8日
5.召集人: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郑宽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94,409,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1.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4名,代表股份75,650,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5.2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758,6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6.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94,400,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反对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9,189,75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
反对8,9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星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94,400,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反对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9,189,75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
反对8,9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94,400,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弃权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9,189,75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8,9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磊 柳伟伟
3、结论性意见: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内容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