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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阳光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3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

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24,7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74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24,7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74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6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967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0661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28 %;反对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3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967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0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9: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967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0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连果、程彬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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