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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31

华媒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述人员在计划交易日 3 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报告》(详见附件三)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剩余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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