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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易桥: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05-04

                                                       000002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7201240000901

本编号为2017201240000901的《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5月2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

本合同中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记载的委托人。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公司网址:www.zritc.com

                                     目录

第一条    合同释义......4

第二条    信托目的......8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9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与信托计划的成立......9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10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11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分级......11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与保管......17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22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3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相关费用、税费的承担及核算......27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清算......29

第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31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32

第十五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3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5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6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38

第十九条    通知......39

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40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40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41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41

第二十四条    附则......41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信息......42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风险申明书》:指《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本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2017201240000901的《中融-宏金98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保管合同》:指编号为SZXT2017006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编号

为SZXT2017006-1的《信托保管服务标准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1.5《资产管理合同》:指受托人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署的《平安大华安赢

汇富中融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若有)的统称。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2017201240000901-02

的《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1.7《资金补偿合同》:指受托人与连良桂和彭聪签订的编号为

2017201240000901-03的《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补偿合同》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信托文件:指《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

管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9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

理合同》及其他信托合同等在内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

1.10   本信托/信托/信托计划:指依据本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的中融-

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1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

单位的资金。

1.13   保管人:指根据《保管合同》为信托计划提供信托财产保管服务的机构。

1.14   投资顾问:指北京神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5   神州易桥、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指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16   目标股票、标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 A 股流通股股票(股票代

码:000606)。

1.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账号:89010153820001293;开户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8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9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1.20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优先级

信托单位的主体。

1.21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次级信托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

位的主体。

1.22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24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优先获

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得到满足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5   次级信托受益权/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

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次级受益人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6   员工持股计划:“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年员工持

股计划”,具体信息参见神州易桥于2017年3月4日发布的《2017-2019年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公告。

1.27   资产管理计划:指以本信托计划为唯一委托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为管理人的“平安大华安赢汇富中融1号资产管理计划”。

1.28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   资金补偿方:自然人连良桂和彭聪。

1.30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

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31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总和。

1.32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

1.33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符

合委托人条件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1.34   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

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1.35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1.36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处分以及因其他事由所形成的各类财产。

1.37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信托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8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

以及其他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39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信托

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1.40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信托计划份额累计分

红之和;

1.41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信托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信

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1.42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

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

1.4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

银行账户。

1.44   推介期:指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期间。

1.45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

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46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7   信托存续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48   信托单位取得日:指委托人原始取得信托单位、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

日。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49   定期核算日:指计算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具体金额的核

算日,本信托计划定期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20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

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