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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0:0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全部董事均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新玲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赵力先生因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赵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对赵力先生在任职期间诚信勤勉、尽职尽责的工作及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股东提名韩宏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韩宏大先生的任职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赵力先生将继续履职至公司新任董事选举产生之日。韩宏大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由于公司董事会部分人员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为王新玲女士,委员为汪斌先生、侯双江先生。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为龚国伟先生,委员为胡子谨女士、王立林先生。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为胡子谨女士,委员为龚国伟先生、王新玲女士。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为汪斌先生,委员为胡子谨女士、王新玲女士。

    以上变更人员任职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

    4、《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简历

    韩宏大,男,1967 年 3 月生,市政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正高
级工程师。现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总监、水务运营管理部部长,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运行管理中心主任、水业管理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站长,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市华文供水技术杂志社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通用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华宇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