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对照表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盛达金属资源股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公司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 股审[1994]11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审[1994]11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设立,在广东省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立,在广东省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〇一二年五月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〇一二年五月 三十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
三十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 注 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记 注 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2311243934。
91110000231124393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矿山工程 围: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矿山工程技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及资产管理。 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及资产管理。(市(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全部股份已在中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司集中登记托管。 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 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八)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和参与权。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两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其他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大会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式召开。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提供网络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