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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6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45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5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5

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会议主持:董事长马江河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数346,265,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05,211,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41,054,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21,298,758股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24,468,826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5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5,767,584股,反对497,900股,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反对4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灿平、杨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