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作。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内容修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内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