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6 月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 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 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 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 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 知 ...... 44
第二节 公 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广东省体改委和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1993】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在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440200000001466。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19153918XA。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8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二千伍佰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
发行。于 1996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ShaoNe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大道中 16 号
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零捌仟零伍拾伍万壹仟陆
佰陆拾玖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工业
实业为龙头,开辟筹措建设资金的新途径,不断拓展公司综合经营范围;以国内国际市场为导向,勇于在竞争中成为强手;以吸收和运用国际国内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确保公司达到高效益的目标,不断为国家作出新贡献,为公司股东谋取较好的利益。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能源开发;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销售:机
电产品、仪表仪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家电、针纺织品、重油(代购),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下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生产、销售;制造、销售:纸浆、纸浆板、纸及纸制品”(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500 万股,
其中向发起人韶关市电力开发公司、韶关市韶财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北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韶关市总工会实业发展总公司、韶关市市场服务公司、韶关市工业供销总公司等十家单位发行共计 2,759.0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6.7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551,66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企业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