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4-19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5 人,代表股份 1,781,647,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8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1,261,369,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57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520,277,82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429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65,704,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63,8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63,940,5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2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81,0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610,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44,60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601,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龚潇、向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