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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8-1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5楼第二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伟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人,代表股份

1,261,494,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4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260,934,7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251%。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1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人,代表股份

4,388,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7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828,39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18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0%;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4303%;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569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20,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1%;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13,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023%;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 %;弃权 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34%。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 %;弃权 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9343%;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0%;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4303%;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5697%;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9343%;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启动绿色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工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 %;弃权 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93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0%;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4303%;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5697%;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68%;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657%;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9343%;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20,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13,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023%;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 %;弃权 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小蕾、曾露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