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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清洗: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6-04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ST清洗 公告编号:2010-041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调整,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排水公司”)下属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因其用地性质发生变化需进
    行拆迁。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负责对该两座污水处理厂进行拆迁并对排水公
    司以异地还建方式进行补偿。2010 年6 月2 日,排水公司与金融城公司
    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
    一、风险提示
    (一)《拆迁补偿协议》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金融城公司作为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建设的业主单
    位,负责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建设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排水公
    司将予以配合,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施工
    及竣工验收等事项尚需取得相关部门核准、批准或备案。
    (三)新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在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运营之后方可投入2
    正式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设备调试及试运营期间,其出水水量和水质
    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根据《拆迁补偿协议》,金融城公司将对排水公司
    在此阶段因出水水量或水质问题受到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四)排水公司下属的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在新建污水处理厂办
    理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满足全部先决条件后方进行搬迁,新建污水处理
    厂建设需一定周期,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协议对方介绍
    金融城公司成立于2009 年5 月6 日,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国有公司,由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成都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三家国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肖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 亿元,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
    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及咨询、土地整理、房
    地产开发及经营(凭资质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许可证经营),
    注册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 号3 号楼11 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
    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关于关联
    方之规定,金融城公司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最近三年,金融城公司未
    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排水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由金融城公司具体负责排水公司下属
    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拆迁工作。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范围及拆迁物3
    1、协议项下的拆迁范围包括:
    排水公司下属的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桂溪街
    道办事处石墙村,占地面积463.33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9)
    第1792 号,其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为40 万吨/日;
    排水公司下属的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锦江区包江桥村6、7、8、
    10 组,占地面积310.04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9)第245 号,
    其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为30 万吨/日。
    2、协议项下的拆迁物为前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房
    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不包括厂区外的管网资产。
    (二)补偿方式及原则
    1、排水公司同意金融城公司对其下属的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
    行拆迁;作为拆迁补偿,金融城公司同意在异地为排水公司新建一座70
    万吨/日污水处理产能的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新建污水处理厂”)及
    提升泵站,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全部建设成本、试运营期间发
    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在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
    其他全部费用均由金融城公司承担,金融城公司应负责将新建污水处理
    厂及提升泵站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排水公司名下,并承
    担与此相关的全部税费。
    2、金融城公司作为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建设的业主单位,
    负责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建设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项目立项、可研、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排水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4
    3、鉴于排水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营运方面具有专业人员和技
    术,经验丰富,金融城公司委托排水公司负责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
    站的建设工作,但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建设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
    仍依照前款约定由金融城公司负责,就该委托代建事宜,双方将另行签
    订协议。
    4、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地点位于成都市大安桥村三、四、五组;提
    升泵站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中和镇朝阳村五组、六组。新建污水处理厂及
    提升泵站的用地合计927 亩(以下简称“补偿用地”),作为第一、第二
    污水处理厂拆迁的补偿用地,该项用地应为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
    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不低原污水处理厂土地出让年限。金融城公司应负
    责将补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排水公司名下,并保证该土地使用
    权上不应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该补偿用地的
    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至排水公司名下所需的全部税费等均全部由金融城公司承担。
    5、新建污水处理厂采用的的处理工艺、设计方案等由排水公司确
    定,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标准应保证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符合《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
    关标准。在新建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之前,若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污水
    处理排放标准进行调整导致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标准要相应符合届
    时有效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由此造成的建设成本的增加部分全部由金
    融城公司承担。
    6、在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手续,金融城5
    公司、排水公司双方应就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资产实物签署实
    物资产交接确认书。实物资产交接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金融城公司承
    担。除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以外的资产所有权、责任及风险自资产交接确
    认书签署之日起转由排水公司完全享有和承担。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提升
    泵站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排水公司名下之日起,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责任及风险由排水公司完全享有和承担。
    7、排水公司确认,若新建污水处理厂(含泵站)竣工决算确认的
    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与截至2009 年1 月1 日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存在差额,排水公司将不因上述差额而调
    整排水公司于2009 年4 月29 日与成都市人民政府与签署的《关于成都
    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服务之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
    约定的污水处理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投资额,即不因上述因素调整污
    水处理结算价格。新建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变化部分,由排水公司与成
    都市财政局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调整污水处理结算价格。
    8、金融城公司同意,若新建污水处理厂(含泵站)竣工决算确认
    的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低于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前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净值,金融城公司应向排水公司以现金补足该等差额,若高于
    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排水公司不
    向金融城公司进行补偿。
    9、双方确认:因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而导致污水处理量减
    产的当月至停产之后12 个月内,若新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平均污水处
    理量低于原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减产前12 个月日均污水处理量或出6
    水水质不达标而受到行政处罚,金融城公司应对排水公司不足的污水处
    理量按照排水公司与成都市人民政府达成的当时执行的污水处理结算
    单价对排水公司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或者对排水公司因受到行政处罚
    而产生的罚款等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三)拆迁安排
    1、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金融城公司可对排水公司下
    属的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拆迁:
    (1)补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的房
    屋产权证已办理至排水公司名下;
    (2)新建污水处理厂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营;
    (3)双方签署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的实物资产交接确认书。
    2、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排水公司就立即启动对第一、
    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初步拆迁并在完成后立即向金融城公司发出同意拆
    迁的书面通知。
    3、在排水公司发出同意对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拆迁的书面
    通知之前,排水公司仍拥有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权、收益权、
    所有权等全部产权;在排水公司发出同意拆迁的书面通知之后,金融城
    公司可对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拆迁,排水公司对第一、第二污水
    处理厂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对拆迁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责任
    排水公司或金融城公司未按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全面履行协议项
    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补7
    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五)协议生效
    《拆迁补偿协议》自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排水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已经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采取实物资产
    补偿方式,即金融城公司出资异地还建一座70 万吨/日污水处理产能的
    污水处理厂与排水公司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置换。若新建污水处
    理厂竣工决算确认的建设成本低于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前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金融城公司应向排水公司以现金补足该等差额,
    若高于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拆迁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排水
    公司不向金融城公司进行补偿。以排水公司第三至第八污水处理厂的建
    设成本测算,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成本将高于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
    的资产净值,即不会出现现金补偿,上述交易的实质为非货币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