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按1997年末总股本755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配售对象为1998年12月23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蓝星清洗”普通股股东。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0.2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2月23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2月24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12月28日到1999年1月11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12月23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蓝星清洗A股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高管持股),可按10:3的比例获得“蓝星清洗”配股权,简称“蓝星A1配”,代码[8598]。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蓝星A1配”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股票托管证
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认购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后取整数,配股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交所的规定办理。
2、若投资者在1998年12月24日到1999年1月11日之间办理“蓝星清洗”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3、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由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负责包销。
六、获配股票交易:
1、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在本次配股方案实施完毕,本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并与深交所协商后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1998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