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精神,结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范围是: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 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 酒精、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 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
工,销售自产产品。 工,销售自产产品(该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30 日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于 1999 年 3 月 5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交易事项; 50%以上的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项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交易产生的营业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项目,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交易项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交易产生的营业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联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入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项目;
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联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超过 500万元的交易项目; 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项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担保对象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 5,000.00万元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