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4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
一)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 号 408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340,551,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4,387,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164,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551,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87,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16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1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23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9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2%;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99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376%;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3%。
议案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4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5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9%;反对 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9,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654%;反对 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5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9%;反对 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9,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654%;反对 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获得通过。其中,第八项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兴龙、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