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17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
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 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收到 银川中院作出的(2023)宁 01破 17-1号《民事裁定书》和《决 定书》,裁定对宝塔石化等 167家(不含宝塔实业)公司适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宝塔石化集团有 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宝塔石化等 167家公 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宝塔石化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银川中院的通知[(2023) 宁 01破申 29-1号],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银川中院提 出对宝塔石化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85)。
2023年11月30 日,宝塔石化收到银川中院作出的(2023) 宁 01破申 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川银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对宝塔石化的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87)。
2023年 12月 20日,管理人以宝塔石化等 167家公司系关
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劳动人事混同、经营管理混同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银川中院收到管理人申请后,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听证会各方意见,认定管理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裁定:对宝塔石化等 167家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宝塔石化等 167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当前实际控股股东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