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5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 5月 10日(星期三)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 5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 5月 10日 9:15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号 408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334,327,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4,285,8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2,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327,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5,8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2,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 一)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2022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 《2022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3.00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8.00 《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3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9.00 《关于宝塔实业 2023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10.00 《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所有议案均为
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 1.00《2022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2.00《2022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3.00《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4.00《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5.00《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6.0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7.00《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8.00《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3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9.00《关于宝塔实业 2023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提案 10.00《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300,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933%;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0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