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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5 深市 宝塔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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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宝塔实业: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 2月 17日(星期五)
 14:3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 2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 2月 17日 9:15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号 408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228,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221,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5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28,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228,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2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 一)提案编码。
 提案

                                提案名称

 编码

 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00                    《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00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7.00        《关于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 1.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7.00:《关于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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