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细致地审核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郭维宏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其本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本人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聘任郭维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庆林、徐孔涛、张文君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