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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5 深市 宝塔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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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ST宝实: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0-06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公 司股票于2020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6日开市起复牌。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或法院)的主持下,宝塔实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上午9时
30 分 采 取 网 络 会 议 方 式 在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pccz.court.gov.cn)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2)管
理人作《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3)债权人分组审议并表决《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重整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7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5家,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27,088,459.9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2.56%,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247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33家,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38,715,809.0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58%,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
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四、股票复牌安排

    经管理人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公司披露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后,管理人将按规定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及《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6日开市起复牌。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 公 司2018年 、 2019年 连 续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净 利 润 均 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或《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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