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8-02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6月12日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5:00—2018年6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9人,股份412,545,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411,916,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28,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我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以上议案中,第六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序号 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股数比例(%)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 (%)
议案1 通过 412,524,199 99.995 21,000 0.005 0 0
议案2 通过 412,507,499 99.991 37,700 0.009 0 0
议案3 通过 412,507,499 99.991 37,700 0.009 0 0
议案4 通过 412,512,499 99.992 32,700 0.008 0 0
议案5 通过 412,512,499 99.992 32,700 0.008 0 0
议案6 通过 412,512,499 99.992 32,700 0.008 0 0
议案7 通过 412,524,199 99.995 21,000 0.005 0 0
议案8 通过 412,512,499 99.992 32,700 0.008 0 0
序号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股数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 (%)
议案1 607,395 96.658 21,000 3.342 0 0
议案2 590,695 94.001 37,700 5.999 0 0
议案3 590,695 94.001 37,700 5.999 0 0
议案4 595,695 94.796 32,700 5.204 0 0
议案5 595,695 94.796 32,700 5.204 0 0
议案6 595,695 94.796 32,700 5.204 0 0
议案7 607,395 96.658 21,000 3.342 0 0
议案8 595,695 94.796 32,700 5.204 0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哈如、王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