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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7-07-09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7月3日在《中 国证券报》第13版、《证券时报》第9版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的对象:本次配股以送股后总股本11750万股为基数,按10股配2.5股的比例向于1997年7月16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西北轴承"普通股东配售新股。本公司发起人之一,国家股 股东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承诺有偿转让其本次62.02%合计986.05万股的配股权,每股转让费0.15元,社会公众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以10:2.739的比例认购国家股转配部分(转配部分暂不市流通)。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80元。
    三.配股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7年7月16日和1997年7月17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7月21日至1997年8月1日(期内券商营业日)。
    五.缴款地点和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西北 轴承"的社会公众股东,可按10:2.5的比例获得"西北轴承"配股权证,简 称为"西北轴A1",代码为"8595",并可按10:2.739的比例获得"西北轴承"的国有股转配权证(转让费为每股0.15元),简称为"西北轴A2",代码为"3595)。在配股缴款期内,西北轴承配股持有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 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若投资者在1997年7月17日至8月1日办理了"西北轴承"的转 托管,仍在原托客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2.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在认购期内到本公司证券部按配股之 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
    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951-2020394
    联系人:聂立卯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