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3-04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福州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业已成立并生效。2021 年度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与其所属的子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收取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的房屋预售款,二被告应共同归还违规收取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司作为原告已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
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
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返还 75,449,528 元以及
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24,5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29,548 元,由被告恒
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23,937 元,第三人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负担 5,61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