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2-036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四名股东共五名被告提起诉讼,公司为五名被告之一,持有原告36.75%的股权;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五被告支付债权人损失金额 314,573,765.58 元(单
位:人民币,下同),其中社保债权合计 13,613.40 元,普通债权合计 238,014,129.37元,劣后债权 76,546,022.8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公司作为原告股东之一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纪金华
被告二:神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中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申请清算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314,573,765.58 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
3、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 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
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原告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管理人查询,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一,原告的股权结构为:被告二持有 53.68%股权、被告三持有 36.75%股权、被告四持有 7.19%股权、被告五持有 2.39%股权。五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原告负有清算责任。
根据管理人调查询的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显示,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决定吊销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依法解散。
五被告在原告已经解散但未清算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有权请求五被告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020 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中心等 4 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 314,573,765.58 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其中,社保债权合计 13,613.40 元,普通债权合计 238,014,129.37 元,
劣后债权 76,546,022.81 元。2020 年 6 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裁定宣告原告破产。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五被告应当在无法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原告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公司与其他三名股东合资设立原告时,公司名称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8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上市,控股股东已发生变化。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
2、《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