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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发展: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平潭发展: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8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流水地块》、《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就前述协议相关股权转让纠纷案、借贷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出
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闽 01 民初 2103 号、(2021)闽 01 民初 2110
号、(2021)闽 01 民初 2118 号、(2021)闽 01 民初 2119 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
作协议——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业已成立并生效。但截至起诉日,被告均未按《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4,803 万元)、利息、逾期利息,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4,803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就第一项诉请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9,606,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逾期利息;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二经平等协商,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
合作协议——流水地块》(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根据《合作
协议》约定,由被告一继续承接、偿还 34,705 万元的股东借款。2020 年 1 月,
被告二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借款中的 10,411.50 万元及利息在被告一到期未付的情况下由被告二代为清偿。截止目前,被告一除向原告偿还部分利息、逾期利息外,二被告均未履行任何其他还款义务,二被告拒不偿还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 34,705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从 2020
年 12 月 19 日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二代被告一清偿第一项诉请中的 10,411.50 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全部借款中的 24,293.5 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三)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惠安弘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航富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厦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七: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
——流水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业已成立并生效。2021 年度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一与其所属的六家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损害原告的利益收取第三人的房屋预售款,各被告应共同归还全部款项计 63,086,388.14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向第三人归还款项 63,086,388.14 元,并就前述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第三人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七被告承担。

    (四)案件四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
——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业已成立并生效。2021 年度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一与其所属的子公司被告二损害原告的利益收取第三人的房屋预售款,二被告应共同归还全部款项计 60,921,200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第三人归还款项 60,921,200 元,并就前述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第三人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提起诉讼,旨在要求并督促相关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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