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0-039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存在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与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FHX-LCGY-20200728)。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中林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金额累计达到 52,804.78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上述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647L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0 号世纪兴源大厦 1101-1104
4、法定代表人:孙良志
5、注册资本:110,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1981 年 11 月 01 日
7、经营范围:林产工业产品、松节油、栲胶、活性炭、单宁酸等各种林化产品、松香及深加工产品、林副土特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脂肪酸、香精、木材、木片及竹、藤、棕等加工产品、家具、纸及纸制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纺织品、服装、陶瓷、日用工艺品、香料、有色金属、橡胶、五金交电、摩托车、工业盐的销售;汽车租赁;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焦炭、纸浆、铁精粉的销售;仓储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情况说明
除上述合同外,最近三年公司与中林公司未签订其它销售合同。中林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中林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中林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供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需方: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签约方、金额及标的
序号 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单位:万元)
1 2020 年 2 月 12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4,996.34 原木
2 2020 年 2 月 21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057.75 原木
3 2020 年 3 月 10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104.92 原木
4 2020 年 4 月 7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283.58 溶解浆
5 2020 年 4 月 21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4,647.45 溶解浆
6 2020 年 5 月 7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378.97 漂白阔叶木浆
7 2020 年 5 月 9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213.65 溶解浆
8 2020 年 5 月 22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436.61 原木
9 2020 年 5 月 25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643.79 原木
10 2020 年 7 月 13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520.41 原木
11 2020 年 8 月 10 日 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521.31 木浆
合 计 52,804.78 /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作为预付款。需方在签署《结算单》后 1 日内根据《结算单》将合同项下扣除预付款后的剩余货款转账支付至供方指定账户。
在供方全额收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标的实际交易数量及对应的金额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五)违约条款
1、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的,每逾期 1 天,需方就应付未付部分货款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每逾 1 天,需方就应付未付部分货款按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供方解除合同并不豁免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供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供方应就未能按时交付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按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每逾 1天,供方应就未能按时交付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按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供方解除合同并不豁免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需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每逾期 1 天,需方应就未能按时接收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逾期接收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装卸费等)以及与货物相关的一切损毁灭失及其他价格下跌等风险随由需方承担;逾期超过 30 天,每逾 1 天,未能按时接收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按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且,视为供方已经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此时供方有权立即要求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供方解除合同并不豁免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累计十二个月内与中林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不存在单笔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不存在单笔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合同签订为日常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性。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林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