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我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闽经初字第39号关于我司及福建九州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借款担
保纠纷一案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该案标的本金3910万元,
利息17,448,873.51元。(详见2000年6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近日,
我司收到最高院(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我司胜诉。该案判决内容如
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
对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改判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
商银行闽都支行的保证合同无效,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超过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其余内容。即中国福
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偿还闽都支行贷款本金3910万元,利息17,448,873.51元(截
止1999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以上利息方法计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3日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赠与和置换实施情况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魏
杰先生委托董事陈克根先生出席董事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甘晓笛先生主
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置换决议精神(详见2000年7月20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董事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深圳宝安地产项目因产权不
够清晰,房产证暂时难以办理,资产置换工作难以执行。
会议决定,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置换项目中的深圳宝安地产项目
(价值1085.62万元),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价值1932.22万元),
江苏太湖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价值4012.07万元),共计7029.91万元的
资产,与香港中信公司持有的武夷山玉女大酒店67%的股权(价值6899.59万元)终止
置换。有关《资产置换补充协议书》已于2000年12月17日签订。本次决定将提交下一
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其他应置换资产已全部完成股权过户等相关法律手续,具体资产如下:
1、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置入我司资产:
①赠与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18.5%股权,价值为5231.67万元(按评估值协议
作价);
②转让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12.06%股权,价值为3410.48万元(按评估值协
议作价);
③转让厦门福联有限公司20%股权,价值为3904万元(按评估值协议作价)。
2、我司置出资产:
①瑞鸿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1344.94万元,转让价为帐面价值。
②新中联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2912.64万元,转让价为帐面价值。
③拥有对中福投资(香港)有限公司2800万港币债权(折人民币2982.84万元)。
置入资产价值计7314.48万元,置出资产价值7240.42万元,差额部分已由本公司支
付给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2001年4月20日《证券时报》公司2000年度报
告)。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