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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6-19

贵州轮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时间区间应该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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