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3-034
债券代码:127063 债券简称:贵轮转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388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2 元/股
鉴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3 年 1 月 16 日,贵阳市国资委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贵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筑国资复〔2023〕4 号),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六)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参考《工作指引》,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故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简述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2.82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股票总数 股本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1 黄舸舸 董事长 30 1.21% 0.03%
2 王鹍 董事、总经理 30 1.21% 0.03%
3 蒲晓波 职工董事 24 0.96% 0.02%
4 熊朝阳 副董事长、财务总监 24 0.96% 0.02%
5 王海 总工程师 24 0.96% 0.02%
6 蒋大坤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 0.96% 0.02%
7 周秩军 副总经理 24 0.96% 0.02%
8 刘斌 副总经理 24 0.96% 0.02%
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555 人) 2,285.4 91.81% 1.99%
合计(563 人) 2,489.4 100.00% 2.17%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