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1-03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
体详见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21 年 6 月18 日,进出口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
渝 01 民初 1326 号),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9]渝 01 民初 1326 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对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惠国
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渝 01 民初 1326 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 01 民初 1326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十页“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
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