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33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今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刘中一先生发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 01 执 6580 号之十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裁决,受理刘中一申请执行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 14,035 万元及其他(按仲裁裁决书计算)。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 4,000 万股股份,冻结期限自转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三年,分批生效的分别计算到期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历次被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
2018 年 10 月 12 日,刘中一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 1,040 万股股份。详见《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
本次冻结的 1,040 万股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司法拍卖。
2018 年 11 月 23 日,刘中一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蕙
富骐骥持有公司的 2,960 万股股份。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
2018 年 12 月 13 日,明君集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轮候
冻结蕙富骐骥持有公司 4000 万股股份。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
2021 年 9 月 30 日,刘中一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继续冻结
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023 年 5 月 18 日,刘中一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轮候冻结
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 2,960 万股股份。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控股股东股份本次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 轮候冻结 轮候 本次轮候冻 冻结深度
名称 大股东及一 数量(万 委托日期 期限 轮候机关 结占其所持 说明
致行动人 股) (月) 股份比例
蕙富 是 4000 2023 年 5 36 四川省成都市 100% 冻结(原股+
骐骥 月 18 日 中级人民法院 红股+红利)
3、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裁决,受理刘中一申请执行蕙富骐骥、明君集团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 14,035 万元及其他(按仲裁裁决书计算)。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 4,000 万股股票;
(2)冻结期限自转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三年,分批生效的分别计算到期日。
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交续行冻结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解除冻结。
上述裁定立即执行。
4、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蕙富骐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0,000,000 股,占本司总股本的 20.68%。蕙富骐骥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40,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
二、风险提示
1、刘中一诉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成都仲裁委裁令蕙富骐骥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 14,035 万元及违约金等;刘中一诉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2018)成仲案字第 1410 号,成都仲裁委裁令蕙富骐骥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 3,200 万元及违约金等;明君集团诉蕙富骐骥、刘中一(2018)成仲案字第 1340 号,成都仲裁委裁令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63,574,393.83 元及违约金等。截止目前,蕙富骐骥均未按前述裁定内容履行义务。
2、2023 年 5 月 23 日,刘中一向成都仲裁委提起仲裁(2023)成仲案字第
1071 号,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刘中一与蕙富骐骥、明君集团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所签《协议书》,并由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赔偿因未履行拟置出资产交付义务而给刘中一造成的损失 3.81 亿元。截止目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具体详见《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32)。
3、公司控股股东蕙富骐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重大影响。
5、截止目前,蕙富骐骥所持公司 1,040 万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被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若蕙富骐骥所持被冻结的公司股份继续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6、《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 01 执 6580 号之
十二];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