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案号:上国仲【2024】第 400 号),相关信息如下:
1、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卡柔性”)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439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桂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648604T
被申请人: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 500 号 6 幢 C 区 101 室 A 座
法定代表人:乔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55K52
2、仲裁依据
申请人库卡柔性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签署的《采购合同》(KFL263807、KFL264000)第 7 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双方先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则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库卡柔性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签订《采购合
同》(KFL263807)、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4000)。KFL263807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20 台,总金额为人民币 9,464,880 元。
KFL264000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96 台,总金额为人民币15,459,304 元。
合同生效后,库卡已支付了全部设备款,但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现场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缆通信故障、Z 轴皮带错位、联轴器打滑、零件孔超差、噪音超标,异常振动等几十项缺陷。发现问题后库卡柔性曾与上海我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皆未能达成一致。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合同标准,其应当赔偿因瑕疵交付而使申请人产生的损失人民币7,235,467 元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310,000 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各方当事人皆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库卡柔性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 7,235,467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费人民币 310,000 元;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人民币 7,545,467 元。
4、开庭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开庭通知》,就库卡柔性与上
海我耀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出席开庭,案号:上国仲
【2024】第 400 号。
二、仲裁事项的前次诉讼情况
2022 年 5 月,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与库
卡柔性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案号:SDG20220353。
(一)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 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
同号:KFL263807,“263 合同”),(2)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订立了《采购合同》(采
购合同号 KFL264000,“264 合同”,与 263 合同合称“系争合同”)。
其中:263 合同约定,被中请人向中请人购买 120 台定位装置(即 NC
Locator),总金额 9,464,880 元;264 合同约定,被中请人再向中请人购买 192 台
定位装置,总金额 15,459,304 元。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系争合同项下全部定位装置的备货工作,充分履行了系争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但是,被申请人仅提取了部分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违反了约定。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63 合同项下仍余
120 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 6,625,416.00 元;在 264 合同项下仍余 52 套装置未
提货,欠付货款 4,006,799.20 元。
除支付上述货款外,被申请人还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1、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完成了系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备货工
作,货物处于待运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提货,按照系争合同规定,自其逾期接受货物交付之日起,每 15 天支付货物价款 0.5%的违约金。
2、除前述违约金外,申请人还因货物积压仓库产生了仓储费损失,该等费
用金额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算,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已实际发生
449,375.08 元,且仓储费损失正在进一步扩大。
3、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接受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反复催促、协商,被申请人仍持续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并产生了仲裁费、保全中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损失,均为被中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中请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被中请人赔偿。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0,632,215.20 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未付货款
10,632,215.20 元为基数,按每 15 天 0.5%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 808,048.36 元,并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货
款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包括因被申请人逾期提货造成的仓
储费损失,暂计为 449,375.08 元(仓储费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已发生 449,375.08 元),最终以全部发生金额为准;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合理必要维权支出人民币 155,000 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5、裁决被中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注:第一项至第四项仲裁请求总计 12,044,638.64 元。
(三)后续进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上海我耀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具
体内容如下:
1、如申请人仍需就是否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发表评述意
见,请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仲裁庭将会在之后的程序中就是否同意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及再次开庭申请作出决定。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上海我耀再次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
知,关于题述仲裁案,被申请人此前提出了再次开庭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现就被申请人的前述申请,秘书处受仲裁庭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下:
结合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述申请的意见,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再次开庭申请不予同意,对于其逾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亦不予接受。
2023 年 1 月,上海我耀与库卡柔性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并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签署《和解协议》。故此上海我耀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三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之规定,自愿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库卡柔性应于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我耀一次性支付
10,240,000 元。上海我耀在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本案仲裁的申请。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 10,240,000 元,
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完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海我耀向库卡柔性出售的产品,是由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有限公司(简称“伊维莱”)生产并由苏州哈工凯尔机器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哈工凯尔”)转卖给上海我耀,伊维莱对产品开具合格证,并负责售后服务。在上海我耀对哈工凯尔的采购合同与上海我耀对库卡柔性的销售合同中,除了相关支付条款外,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完全一致。因此,如果仲裁庭认为上海我耀在对库卡柔性的销售中存在除支付以外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司法务的分析上海我耀有理由认为哈工凯尔对上海我耀的销售中同样存在违约行为并主张补偿。
由于上述案目前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