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4-01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210,964,4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73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9,480,626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483,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
2、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1.01 关于选举邬亚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527,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3,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9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邬亚文先生为公司董事。
1.02 关于选举贾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52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43,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9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贾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5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68%;反对6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5%;弃权2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7%。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危峰辉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2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8%;反对6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2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8%;反对6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2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8%;反对6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2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8%;反对6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61,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2%;反对9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61,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2%;反对9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61,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2%;反对9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61,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2%;反对9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24,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8%;反对6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