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就与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书》所涉及的合同纠纷事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一审已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案件二: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就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合同纠纷事项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一审已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案件三:公司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目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事项。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南京兴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南京丰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南京青智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 100,487,786.15 元;
(2)请求判决 被告一向原 告支付逾 期付款损失 753,937.53 元(以
100,487,786.15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暂计算至2022 年 12 月 13日,请求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7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承揽
“车身车间工艺设备总包项目(一期)标段一地板线”项目,合同金额为
78,725,605 元,后因税率变更调整为 77,707,601.50 元。2018 年 8 月 3 日,双方
又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承揽“车身车间工艺设备总包(一期)标段五地板分总成”项目,合同金额为 77,180,000 元,后因税率变更调整为
76,181,982.75 元。2018 年 11 月 6 日,双方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约定原告负
责承揽“焊接车间试验岛项目采购订单”项目,合同金额为 889,000.80 元。2019
年 5 月 15 日,双方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承揽“焊装 UB&UBM 线
设备增补(第一批)”项目,合同金额为 4,207,272.5 元,后因税率变更调整为
4,098,463.73 元。上述 4 份合同总金额为 158,877,048.78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一却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分
别在 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10 日向被告一送达《催
款函》,催促其支付合同款项。截至目前,被告一就上述 4 份合同仅向原告支付58,389,262.63 元,扔拖欠 100,487,786.15 元尚未支付。后因被告一陷入债务危机,经协商双方在 2022 年初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确认债务总金额为 100,487,786.15
元,并约定被告一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之前支付欠款金额的 30%,但其仍未按约
支付。
经查询,被告一注册资本为 595,980 万元。被告二认缴出资额为 297,990 万
元,持股比例 50%;被告三认缴出资额为 232,419.6 万元,持股比例 39%;被告四认缴出资额为 59,610.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被告五认缴出资额为 5,959.8
万元,持股比例为 1%。上述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均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且未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另查,被告一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法院穷尽
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一直未申请破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一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 3,200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 3,200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中标西安宝能汽车有限公司焊装车间门盖生产线项
目(招标号:XA-EQ-CQ-19-07-002),中标金额为 4,000 万元。应西安宝能汽车
有限公司要求,2019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
同编号:GZXA-201912-010),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焊装车间门盖生产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合同总金额为 4000 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款 20%(800 万元),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款 40%(1,600 万元),安装调试完成终验收后被告付款 30%(1,200 万元),质保期结束被告付款 10%(400 万元)。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约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
试、培训等主要工作,被告仅在 2020 年 8 月 21 日支付给原告 400 万元、在 2020
年 10 月 10 日支付给原告 4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800 万元。后因被告生产经营情
况恶化,导致项目验收无法进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但均为得到有效解
决。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远远超过了双方预计的付款期限,被告仍尚欠合同款3,200 万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
(一)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意向金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投资意向金期限内的利息,以人民
币 5,000 万元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23 年 5 月 4 日计算至被告清
偿全部投资意向金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3、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2 月 8 日,原告就受让被告持有的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100%
股权事宜与被告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的约定:(1)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投资意向金;(2)自意向书签署后的50日内,双方未签署最终协议的,如届时原告或被告决定终止交易,则被告足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投资意向金;(3)如果被告逾期退还投资意向金,被告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向原告支付利息(自原告决定终止交易的书面决议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
上述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按约向被告全额支付投资
意向金,但原告与被告未在意向书签署后的 50 日内签署最终协议。
2023 年 5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收购交易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
知书”),通知被告:原告觉得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终止意向书及对应的股权
交易,请被告足额原路退还原告支付的投资意向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2 起,涉及金额 527.09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9 起,涉及金额 489.50 万元;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3 起,涉及金额 37.59 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