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的《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937,577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60,937,577 元。 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无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 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章等执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民法院撤销。
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
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