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2-06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中航泊悦酒店(上海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2号门)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乔徽先生、副董事长于振中先生因公请假,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亮先生主持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 219,058,9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79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427,176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9,631,7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9%。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何佳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884,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2%;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1%;弃权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00,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97%;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6%;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7%。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884,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2%;反对 1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00,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97%;反对 1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晨、何佳玥;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