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投并购基金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本次转让其参股公司哈工药机部分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本次转让其参股公司哈工药机部分股权事项。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亮 蔡少河 何杰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