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90 号文核准,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505,617,977 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7.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99,999,996.2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2,076,313.6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67,923,682.56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 450C000120 号)。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刊载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告》。
本次部分借款资金将存放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部湾港北 海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码头”)、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码头”)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本次募集资金存
放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监管。增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北部湾港防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 中信银行南宁
1 城港码头有 造工程(六期) 分行营业部 8113001013100266589
限公司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中国农业银行
2 北部湾港北 区北暮作业区南4号 南宁南湖支行 20016201040018141
海码头有限 南 5 号泊位工程
公司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中国银行广西
3 区北暮作业区南7号 自贸区南宁片 621086718613
至南 10 号泊位工程 区支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北部湾港防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 中信银行南宁
1 城港码头有 造工程(六期) 分行营业部 8113001013100266589
限公司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中国农业银行
2 区北暮作业区南 4 南宁南湖支行 20016201040018141
北部湾港北 号南 5 号泊位工程
海码头有限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中国银行广西
3 公司 区北暮作业区南 7 自贸区南宁片 621086718613
号至南 10 号泊位工 区支行营业部
程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区北暮作业区南 4
号南 5 号泊位工程、
4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 中国农业银行 20016201040018158
区北暮作业区南 7 南宁南湖支行
北部湾港股 号至南 10 号泊位工
份有限公司 程、防城港粮食输送
改造工程(六期)
中国银行广西
5 偿还银行借款 自贸区南宁片 622386716607
区支行营业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增设的三个专户,公司、北海码头及防城港码头(均 为协议甲方)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各自为协议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1: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
甲方 3:北部湾港北海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乙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
乙方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专户仅用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 4 号
南 5 号泊位工程、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 7 号至南10 号泊位工程、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六期)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梁钦、杨柏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拟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相应银行借款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签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存放该募集资金的账户(账号:622386716607)予以销户。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