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1007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已另行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并已终止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的保荐协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将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终止原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华泰联合证券分别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8 号文)核准,公司 2015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896,16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9,999,988.3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扣除募集资金发行承销费、保荐费 30,399,999.86 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为
2,669,599,988.44 元,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 广 西 南 宁 汇 春 路 支 行 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
45001590042052503902),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保荐费 2,000,000.00 元和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681,896.1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5,918,092.28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5030007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云南路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0 年12月31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 45001590042052503902 164,188,828.56 协定存款
春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云 45001655103050706215 0.00 协定存款
南路支行
合计 - 164,188,828.56 -
注:根据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云南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5001655103050706215)作销户处理。
(二)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06 号)核准,本公司2018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051,88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7,064,529.68 元,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扣除募集资金发行承销费19,764,774.36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为 1,627,299,755.32
元,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
春路支行(账号:4505015900420000021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账号:45101560049002500000)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财务顾问费 6,603,773.58 元和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13.7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19,727,068.03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第 45040003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广西区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 45050159004200000211 452,332,703.73 活期存款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45101560049002500000 10,155,882.62 活期存款
合计 - 462,488,586.35 -
二、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均尚未使用完毕,为更好的延续履行督导职责,经友好协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将与招商证券分别签署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募
集
序 资 监管账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金
项
目
20
15
年
非
公 450015900420525
1 开 03902、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 招商证券股份
发 450016551030507 司及子公司 汇春路支行 有限公司
行 06215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2 20 450501590042000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
18 00211 汇春路支行
年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3 资 451015600490025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
产 00000 行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将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项目 专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2015 年非公开发 中国建设银
1 行股票募集资金 45001590042052503902 行广西南宁
汇春路支行
北部湾港股 中国建设银 华泰联合
2 2018 年发行股份 45050159004200000211 份有限公司 行广西南宁 证券有限
购买资产并募集 及子公司 汇春路支行 责任公司
配套资金 国家开发银
3 45101560049002500000 行广西区分
行
注:因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云南路支行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5001655103050706215)作销户处理,本次不再就该账户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内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
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郑弘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