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0092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400,000 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9 元
/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9 月 30 日,根据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北部湾
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19〕122 号),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
(四)2019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王运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披露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6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66,600 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八)2020 年 9 月 25 日,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和激励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8%,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 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6%,不低于前三年公司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条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予日:2020 年 9 月 25 日。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0 人,
均为核心业务骨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4%。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类型 人数 获授权益数量(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业务骨干 50 400,000 5.15% 0.024%
注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注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四)授予价格:5.59 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5.00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的 50%,即 4.97 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议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即 5.41 元/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50%,即 5.59 元/股;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五)解锁安排
预留部分解除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安排
第一个解除限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1/3
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预 1/3
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预留部分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
第一个解除限售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基准,2020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
期 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
基准,2020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基准,2021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
期 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
基准,2021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
第三个解除限售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
期 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以2018年为
基准,2022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2.子分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各子分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分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
其所属子分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