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预留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
月 25 日,并同意以 5.59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