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4-060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周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尹震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分类 人 占公司有表 人 代表股份 占公司有表 人 占公司有表
数 代表股份数 决权股份总 数 数 决权股份总 数 代表股份数 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A 股 13 321,773,090 33.1047% 387 29,944,358 3.0807% 400 351,717,448 36.1854%
B 股 71 53,371,488 5.4910% 18 792,604 0.0815% 89 54,164,092 5.5725%
总体 84 375,144,578 38.5957% 405 30,736,962 3.1623% 489 405,881,540 41.757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 350,931,449 99.7765 255,200 0.0726 530,799 0.1509
B 股 53,613,830 98.9841 125,100 0.2310 425,162 0.7850
表决汇总 404,545,279 99.6708 380,300 0.0937 955,961 0.2355
其中:中小股东 56,750,011 97.6995 380,300 0.6547 955,961 1.6458
表决结果: 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 336,640,515 95.7133 14,530,034 4.1312 546,899 0.1555
B 股 29,570,929 54.5951 24,168,001 44.6200 425,162 0.7850
表决汇总 366,211,444 90.2262 38,698,035 9.5343 972,061 0.2395
其中:中小股东 18,416,176 31.7049 38,698,035 66.6217 972,061 1.6735
表决结果: 通过
3、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 350,644,149 99.6948 479,700 0.1364 593,599 0.1688
B 股 52,950,129 97.7587 735,101 1.3572 478,862 0.8841
表决汇总 403,594,278 99.4365 1,214,801 0.2993 1,072,461 0.2642
其中:中小股东 55,799,010 96.0623 1,214,801 2.0914 1,072,461 1.8463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楠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