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2-03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有
总股本 1,008,659,570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836,279,570 股,B 股总股本 172,380,000
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 2,997,277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 公 司 本 次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 即
1,609,059,668.80 元= 1,005,662,293 股×1.60 元/股;其中,A 股现金分红总额 = 实际
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333,251,668.80 元=833,282,293 股
(836,279,570 股-2,997,277 股)×1.60 元/股。因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1.594265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即 1.594265 元/股=1,333,251,668.80
元÷836,279,570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5.94265 元。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594265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8,659,57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回购了A股股份2,941,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
由 56,277 股 增 加 至 2,997,277 股 , 故 公 司 本 次 实 际参 与 权 益 分 派 的总 股 本 为
1,005,662,293股。)
2、自2021年度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8,659,570股剔除已回购A股股份2,997,277股后的1,005,662,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4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6.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注】; 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4.4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6.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3.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60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6 月 10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2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6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6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6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2 年 6 月 1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140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08*****301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2 年 6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333,251,668.80 元=833,282,293 股×1.60 元/股。因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1.594265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即 1.594265 元/股=1,333,251,668.80
元÷836,279,570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5.94265 元。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594265 元/股。
2、B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 B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275,808,000 元(含税),B 股实际参与
现金分红股数为 172,380,000 股,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B 股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B 股现金分红
总额/B 股总股本=275,808,000 元÷172,380,000 股=1.60 元/股(折合港币 1.859816 元/
股,港币:人民币=1:0.8603),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易日 B 股收盘价-港币 1.859816 元/股。
3、回购 A 股股份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
元/股(含)。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由 29 元/股(含)调整为 27.41 元/
股,调整后的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
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A 股)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A 股)价格上限-每股(A 股)现金红利=29 元/股-1.594265 元/股≈27.41 元/股(结果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按上述调整后,以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 27.4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72,5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为 2645.02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
以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 27.4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36,250 万元测算,预
计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为 1322.51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具体回购 A 股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
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八、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刘进军 徐看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0510-80505199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