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0-06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10月2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2人调整为601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596,277股调整为19,581,277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555,000股调整为19,540,000股。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2日,同意以15.4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0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540,000股。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1月12日;
2、授予价格:15.48元/股;
3、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601人,授予数量19,540,000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额度(股) 授予总量占比 总股本占比
1 王晓东 董事长、党委书记 400,000 2.043% 0.040%
2 徐云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350,000 1.787% 0.035%
党委副书记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额度(股) 授予总量占比 总股本占比
3 欧建斌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80,000 1.430% 0.028%
4 缪钰铭 副总经理 280,000 1.430% 0.028%
5 胥胜 副总经理 280,000 1.430% 0.028%
6 荣斌 副总经理 280,000 1.430% 0.028%
7 刘进军 副总经理 280,000 1.430% 0.028%
8 李刚 总工程师 280,000 1.430% 0.028%
9 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17,110,000 87.379% 1.696%
(合计 593 人)
合计(601 人) 19,540,000 99.789% 1.93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锁定,各批次解锁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按4/10、3/10、3/10的比例解除锁定,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期 解除锁定时间 解除锁定数量占
获授数量比例
第一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4/10
易日起至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10
日起至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10
日起至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锁定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1、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一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1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绝对额不低于8.45
亿元;
3、2021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1、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二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2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绝对额不低于8.92
亿元;
3、2022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1、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三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3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绝对额不低于9.58
亿元;
3、2023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注:自营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