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本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关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公司员工名册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02 人。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596,277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总股数1,008,950,570股的1.942%。其中首次授予19,555,000股,占授予总量99.78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 1.938%;预留 41,277 股,占授予总量 0.21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 0.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锁定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锁定,各批次解锁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按 4/10、3/10、3/10 的比例解除锁定,具
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期 解除锁定时间 解除锁定数量占
获授数量比例
第一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4/10
易日起至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10
日起至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期解除锁定 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10
日起至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参照首次授予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执行。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48 元。授予价格不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较高者的60%。
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锁定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1、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一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1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绝对额不低于8.45
亿元;
3、2021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1、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二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2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绝对额不低于8.92
亿元;
3、2022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1、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三批解除锁定条件 2、2023 年较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绝对额不低于9.58
亿元;
3、2023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注:自营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时扣除来自于 RBCD及中联电子的投资收益。
8、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激励对象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1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5、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6、本计划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本计 划激 励对 象的确 定依 据和范 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锁定安排、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 性股 票的 授予价 格及 确定方 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8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限售程序......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7
第十五章 附则......4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威孚高科、本公司、公司 指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计划 计划
本计划草案 指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公司认定的管理技术类资深
主管和技能类(高级)技师等岗级在 8 级以上员工)等
授予日 指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