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200581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公告编号:2013-02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根据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年8月9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威孚高科”)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实施“退城进园”的议案报告,授权管理层就“退城进园”的事项与政府
及相关部门进行洽谈(公告于2010年8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退城进园”涉及位于无锡市人民西路107号、运河东路125号的土地、房
产及不可搬迁设备。其中涉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
的土地、房产(土地面积138299.1M2、房屋面积18100.44 M2),涉及威孚高科房产
(房屋面积104643.28 M2)及不可搬迁设备,产业集团所属的207.45亩土地现由威
孚高科租赁使用。
公司2013年9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无
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议案。
公司与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就公司位于无锡市人民西路107号、运河东路125号的
归属于本公司的房产及不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补偿款达成了一致,签署了《无锡市国有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公司将获得50381.16万元搬迁补偿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
属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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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签署情况
经2013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无锡
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签署《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锡收储合(2013)2号。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无锡
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物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产业集团的土地、房产(土地面积138299.1M2、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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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44 M2)和威孚高科房产(房屋面积104643.28 M)及不可搬迁设备位于人民
西路107号、运河东路125号。产业集团所属的207.45亩土地现由威孚高科租赁使
用。土地四至与范围以锡南国用(2009)第72号、第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由无
锡市土地勘测队提供的宗地图为准。
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水、电、气设施等地面附着物、地下
管线及不可搬迁的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等。
(三)搬迁补偿款
根据《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
见》(锡政发[2008]162号)有关规定,经中介公司评估和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处复审基础上按锡调整办函[2013]2号文件明确6.23亿元为整体收购总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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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团的土地和房产价值11918.84万元, 威孚高科的房产和不可搬迁设备价值
50381.16万元。
(四)搬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1、在产业集团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后,甲方支付收购补偿款人民币
1000万元,其中产业集团210万元,威孚高科790万元;
2、在威孚高科新厂房建成,并启动生产性机器设备搬迁后十日内,甲方支付收
购补偿款18390万元,其中产业集团3867万元,威孚高科14523万元;
3、在威孚高科完成生产性机器设备搬迁后十日内,甲方支付收购补偿款人民币
18390万元,其中产业集团3867万元,威孚高科14523万元;
4、在产业集团向甲方交付土地、房产、威孚高科向甲方交付房产、不可搬迁设
备,经甲方验收确认后10日内,甲方支付收购补偿款人民币24520万元,其中产业
集团3974.84万元,威孚高科20545.16万元。
(五)搬迁计划
产业集团、威孚高科须于2014年12月底前向甲方交付腾空后的完整的土地、
房产及不可搬迁设备等。具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2014年6月底前,新厂房建成;
第二阶段:2014年7月底前,启动生产性机器设备搬迁工作;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生产性机器设备搬迁工作;
第四阶段:2014年12月底前,所有可搬迁设备搬迁完毕,房屋腾空。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条款时,应及时以书面材料
向对方提出解除或更改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的,甲方应向乙、
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10%的违约金;如乙、丙双方或其中一方违约的,乙、丙双方应
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收购补偿款,违约方按收购补偿款10%赔偿给甲方,并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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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双方或其中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腾空后的土地、房产、不
可搬迁设备等的,乙、丙双方或违约一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甲方已支付收购
补偿款的利息,并按日向甲方支付已支付收购补偿款3‰的违约金。如超过时间60
日,乙、丙双方或其中一方仍不能交付土地、房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
丙双方返还全部补偿款,乙、丙双方或违约一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甲
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收购